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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方案 (2021-2024年)

发布时间: : 2022-07--21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方案 (2021-2024年)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升廉洁从业水平、创新行风监管治理举措,持续净化行业风气,维护风清气正良好医疗环境,确保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整治医疗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卫医发〔2021〕15号),结合当前我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风问题总体情况,紧紧围绕我省医疗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医德医风事关行业形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是整治医疗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内容。开展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对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党史学习教育要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成效、提高患者满意度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围绕影响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的突出行风问题,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坚持系统施策、综合监管,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烦心事”,持续纠治医疗领城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维护医疗行业公平正义,推动龙江卫生健康行风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行动目标 自2021年至2024年,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执纪执法力度,对违反行业纪律的医务人员,批评教育一批、通报处理一批、严肃清理一批,对涉嫌利益输送的各类机构,严肃惩处、移送线索、行业禁入,持续保持对“红包”、回扣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内行风建设工作体系,完善院内管理制度、提升行风管理软硬件水平,构建打击“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的长效机制,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为医疗卫生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三、行动内容 (一)加强学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 1.深入开展行业作风教育。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医务人员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对卫生健康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职业精神,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弘扬“大医精诚”传统医德医风,有的放矢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强化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宗旨观念。 2.重视党对行风工作的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引领作用,以党风引导行风,以干部带领群众。充分运用好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有利契机,以党史教育指引行风建设。不断总结运用好党风廉政工作中的优秀经验,选树先进典型,宣传优秀事迹,引导广大医务人员见贤思齐,增强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思想定力。 3.开展集中学习。医疗机构要根据此次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学习教育的具体内容,综合运用主题教育和警示教育形式,注重“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专题学习,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开展行风教育工作,组织安排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重点教育,确保此次行风教育实现100%覆盖。 4.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类应用程序、网络等多种媒介形式,推送教育内容,广泛开展学习活动。医疗机构要充分运用网站首页置顶、院内电子屏滚动播放、显著位置张贴海报、组织院内和科室内线上线下学习等形式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廉洁从业要求全面落实,形成风清气正的医疗机构内部文化氛围。 (二)完善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 5.进一步完善行风管理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的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机制,优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内的行风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医疗机构要完善行风管理队伍,按照工作需要全面配齐本单位负责行风建设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选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行业背景和工作能力。 6.优化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架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决落实本单位行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此次工作的第一承办人,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行风管理经办部门机构内的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承担宏观指导、统筹协调职责,负责机构内行风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任务安排,院本级纪检监察、人事、财务、信息、质控、护理、药剂、设备、医保等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全程参与,切实履行行风管理职责。 7.构建打击“红包”、回扣长效机制。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持续完善对“红包”、回扣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督导检查体系,要构建与有关部门的线索移交、核实处置、跟踪反馈机制。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医疗行为、重点药品耗材等关键节点的监测预警体系,形成具有可行性的“红包”、回扣主动上缴、线索反映、调查核实、处置上报等管理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随访,借鉴患者满意度测评的做法和经验,在门诊挂号结算或者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开展即时行风满意度评价,搜集工作线索。 (三)优化内部管理,遏制“红包”行为 8.细化明确“红包”内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应根据《黑龙江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中关于“红包”界定范畴,对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全部纳入“红包”范畴,定为此次专项行动整治内容,并按照相关罚则对发现的行为予以严惩。 9.落实纠治“红包"责任。医疗机构要落实纠治收受“红包”行为的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医务人员教育,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查实的违规人员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罚。对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红包”应当建立上缴登记制度,按照《暂行规定》及时上缴至专用账户。要健全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告知制度,在医疗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布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本单位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途径。 10.清除“红包”产生空间。对门诊等候、预约诊疗、床位安排、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择期手术的患者,应当通过网络、公众号,院内电子屏等途径向患者充分告知医院诊疗资源分布信息,提供提示服务。通过网络预约,扫码预约、线下预约等多种形式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增加医疗资源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排队等待时间。 11.完善“红包”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社会监督员制度,采取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线索的发现力度。提升防范“红包”的硬件设施水平,在院内容易产生“红包”行为的重点场所应当加强监管措施,消除“红包”行为高发场合的监控死角。 (四)加大惩治力度,清除回扣乱象 12.严防各类形式回扣。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严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严禁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不得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13.严守各项招采纪律。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各项内控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政策规定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和耗材,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 14.严控药品耗材使用。医疗机构应当落实管理职责,提高管理能力,承担管理责任。规范医疗运行管理秩序,针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药品耗材要细化管理措施,以电子病历为基础,对医疗重点环节开展监控,严格审批程序,分类甄别、及时预警,要充分运用同学科横向比较手段,对医务人员药品耗材使用情况排名靠前且无正当理由的,要根据行为性质,进行约谈、调岗、核减绩效或暂停执业。 15.严惩违规违法人员。完善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的管理制度,参照“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三定”“三有”)方式,拟定细化可执行的院内制度,对违规出现在诊疗场所且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要及时驱离,对核实的输送回扣行为要及时上报,对查实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要根据金额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四、方法步骤 (一)梳理分析建立台账阶段(10月底前)。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剖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立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开展自查自纠,集中力量攻克重点难点问题,对部分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整治率先取得进展。 (二)对标对表组织整治阶段(2021年底前)。持续全面开展整治,逐项对标对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明显成效,让群众感受到医疗领域的新变化。 (三)加大力度持续整治阶段(2022年底前)。巩固既往整治成果,加大对易反复问题持续推进、跟踪问效力度,对需长期持续性开展的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通过整治工作,维护医疗行业公平正义,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医疗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新时代行风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四)健全机制长期坚持阶段(2023年底前)。将一年半时间集中整治过程中总结的经验作法和形成的制度机制,长期坚持下去,反复打基础、长期抓落实,持续提升行风建设水平。 (五)整改提升常态整治阶段(2024年底前)。 五、行动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委依托整治医疗领域突出问题工作专班,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分项工作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的临时性工作机构,专职落实此次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明确部门职责、拟定工作计划、实施督导检查并及时上报阶段性进展。要按照专项行动要求,细化、量化、硬化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二)发挥机制作用。此次行动要依托纠正医药购销领城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机制开展联合整治,加强部门间联动,对于经查实存在给付回扣、捆绑销售药品耗材等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企业信息要及时通报机制成员单位,依托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制度,对涉案医药企业依据裁量基准采取相应措施。由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其可能涉及的其他违法经营活动开展调查,税务部门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税违法线索开展核查检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还应充分发挥本级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作用,强化“三医联动”,推动各部门对“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一体研究、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努力形成行风整治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领。加强廉洁从业行动计划和工作成效的宣传,注重运用多种媒介,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推广好工作成效,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要注意舆情信息收集、归纳分析,通过社会评价检验工作成效,引导医疗机构落实好行动计划各项要求。 (四)开展典型带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掘、树立先进典型作为样本医院,通过典型带动、先行先试、因院制宜,逐步推动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此次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提升整体廉洁从业水平。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各地推荐,遴选出一批全省优秀样本医院并组织系列宣传报道,供各地交流学习。 (五)严肃处罚问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的监管,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行政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并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医院巡查的重要内容,对“红包”、回扣问题查处情况要在辖区内进行通报。对专项行动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追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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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4-08

扎实开展警示教育 筑牢崇廉拒腐思想防线

发布时间: : 2024-08--14
扎实开展警示教育 筑牢崇廉拒腐思想防线 ——省老年病医院参观黑龙江省廉政教育基地   为推进警示教育常态化,不断深化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纪法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8月12日,医院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重点岗位关键岗位部门负责人到黑龙江省廉政教育基地开展“沉浸式”警示教育,持之以恒敲警钟,把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广大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在讲解员的引领下,医院全体党员干部肃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永远吹冲锋号》,并有序参观了“反腐之路”“警示教育”“示范教育”三个展厅。深入学习了廉洁文化的历史传承,重温了党的自我革命历程,回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以及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做法和成效,从而进一步坚定了廉洁自律的信念。通过学习近年来查处的全国典型案件和省内贪腐案件,对腐败问题的重大政治危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让警钟长鸣于耳,让廉洁深深扎根于心。参观结束后,全体党员面对党旗,庄严肃立,高举右拳,重温入党誓词,以铿锵有力的声音许下“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庄严承诺。 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纪律教育是牢牢守护生命线、让党永葆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通过此次参观活动,大家接受了一次深刻的廉政教育,灵魂和思想再一次得到洗礼与淬炼。医院全体党员干部将持续对自身进行严格检视,廉洁修身,严于律己,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牢记初心使命,以“身在最北方、心向党中央”的政治忠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自我锻造,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实的方法举措、更优的工作成效,亮出态度、展现作风、树立标准,确保党纪学习教育深入人心、融入行动、取得实际成效,为实现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请输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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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2024-0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

发布时间: : 2024-07--0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本期我们约请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从修改背景、理解执行等方面进行权威解读。 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文】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解读】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从调研情况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一个难点在于,党员、干部的行为造成后果或者损失的,如何明辨他是基于“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进而促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敢用、会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以免除广大党员、干部投身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后顾之忧。此次修订《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为此,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样规定,就是要全面准确把握党员、干部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将基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同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从而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 同时,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增写这一内容,呼应《条例》第五条关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定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体现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向。 综合来看,通过这次修改完善,《条例》第十九条分三款规定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这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为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杜冬冬) 关于纪法衔接条款 【条文】 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在调研中,不少同志希望进一步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更好地促进纪法衔接。此次修订《条例》,在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对第一款作了修改,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充实规定了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增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这是一处重要的修改内容。这些违法行为本来可以包含在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中,但考虑到当前财经领域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 《条例》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在分则中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关于财经纪律,在2003年《条例》分则中有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章,共14条,其中大部分行为可以被《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涵盖。那时在《条例》中,对违纪和违法没有作严格区分,分则中存在大量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规定。比如,除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外,还有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失职渎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将适用于共产党员的纪律与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混同起来,未能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2015年修订《条例》时,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包括违反财经纪律这一章在内的79个与国家法律重复的条文。同时,为解决对违法行为进行党纪处分的问题,在总则中增写了对党员实施违法行为给予党纪处分的条款。此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相关行为,就适用总则中这一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处分。《条例》经过2015年的修订,党的纪律特色更加鲜明,形成了“六项纪律”体系,并经党的十九大党章确定,一直延续至今。这次修订《条例》,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和“六项纪律”体例的基础上,没有在分则中增加其他纪律分类,而是在总则纪法衔接条款中的第三十条专列一款,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规定。党组织在执纪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的,不仅要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也要严格依据《条例》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增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主要是考虑到,党章规定,党员要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人民群众对党员的道德标准要求很高,党员、干部道德败坏,再有才老百姓也不服,党纪对党员的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必须进行严惩。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的党员给予严格的党纪处分,《条例》之前曾经有过相关规定。这次修订作了重申和强调,旨在释放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杜冬冬) 结交、充当政治骗子 【条文】 第五十五条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结交、充当政治骗子,是近年来执纪监督中发现的较为典型的一类问题。政治骗子手法多样,花样翻新,主要表现为:一是惯于身份伪装,有的冒充领导干部或者领导干部的亲友、身边工作人员,有的自称“关系通天”“上面有人”,等等;二是擅长行为包装,有的伪造与领导干部的合影、乘坐高级轿车、出入高档饭店,有的以传播政治谣言方式制造掌握“内部信息”的假象,有的甚至伪造公文材料,等等;三是善于攻心、“围猎”,有的吹嘘能找关系帮人跑官要官,有的自称能帮违纪违法干部说情消灾、抹掉问题、逃避追究,等等。有些政治骗子的手段、说辞并不高明甚至十分拙劣,但仍有党员领导干部信以为真,奉其为座上宾,甘于被其利用、欺骗,甚至主动结交,说到底是为了提拔重用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子”,从而被迷住了心窍,本质在于投机钻营。从执纪执法实践看,不少严重腐败问题背后有政治骗子的身影。当前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根除,其中一个表现就是错误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遇事习惯走“特殊门路”、享“特殊照顾”,模糊是非边界,也为政治骗子提供了条件。结交甚至充当政治骗子,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对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进行坚决惩治,有利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杜冬冬)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 【条文】 第五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条例》第五十六条增写第三款,明确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任何具有部门和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在这一点上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存在自行其是,搞本位主义、分散主义的问题。比如,有的各自为政、画地为牢,不关心建设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畅通全国大循环,只一门心思建设本地区本区域小市场、搞自己的小循环,或者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有的出台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区保护的优惠政策,设置歧视性、隐蔽性的区域市场壁垒,等等。对这些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同时,《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热衷表态、虚于应付,把口号喊得震天响,但不见诸实际行动,最终不能掩盖其不抓落实的行为本质。对这些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就是要以严明政治纪律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促使党员领导干部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王薇) 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 【条文】 第五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解读】 《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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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

发布时间: : 2024-07--09
1.正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是今年党建工作的重点任务,各级党组织要精心组织、扎实推动、务求实效。要加强警示教育,抓好以案促学、以案说纪,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日常自觉。要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业绩。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为基层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2024年5月22日至24日,习近平在山东考察时的重要讲话 2.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2024年4月22日至24日,习近平在重庆考察时的重要讲话 3.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2024年3月18日至21日,习近平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 4.要自觉做对党忠诚老实的模范践行者,旗帜鲜明讲政治,着力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024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之际作出重要指示 5.要大兴务实之风、清廉之风、俭朴之风,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在全党组织开展好集中性纪律教育。——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主题教育总结报告和关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时的重要讲话 6.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亲属子女。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2024年1月8日,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 7.各级党校要把党性教育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四史”、革命传统、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党风廉政等教育,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推动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2023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建校90周年庆祝大会暨202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8.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2023年1月9日,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 9.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经常同党中央对标对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及时校正偏差,不打折、不变通、不走样,决不能各行其是、各自为政。——2022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 10.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涵养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11.在党的纪律规矩中,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最根本、最重要的。要时刻绷紧旗帜鲜明讲政治这根弦,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决不当两面派、做两面人,决不拿党的原则做交易,决不搞“七个有之”那一套。——2022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12.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必须执行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政策策略,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2022年1月18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 13.要深入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把好传统带进新征程,将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2021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 1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抓党的建设,首先就抓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建设,制定的各项党内法规都对中央领导同志提出更高标准,要求中央领导同志在守纪律讲规矩、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等方面为全党同志立标杆、作表率。——2020年6月29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15.要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必须统筹联动,增强总体效果。要以严格的执纪执法增强制度刚性,推动形成不断完备的制度体系、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党性觉悟,夯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思想根基。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2020年1月13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讲话 16.要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经常进行思想政治体检,同党中央要求“对标”,拿党章党规“扫描”,用人民群众新期待“透视”,同先辈先烈、先进典型“对照”,不断叩问初心、守护初心,不断坚守使命、担当使命,始终做到初心如磐、使命在肩。要以党的创新理论滋养初心、引领使命,从党的非凡历史中找寻初心、激励使命,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中锤炼初心、体悟使命,把初心和使命变成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气神和埋头苦干、真抓实干的原动力。——2020年1月8日,习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17.要抓好纪律教育、政德教育、家风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处理自律和他律、信任和监督、职权和特权、原则和感情的关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2019年7月9日,习近平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8.清正廉洁作表率,重点是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坚决预防和反对腐败,清清白白为官、干干净净做事、老老实实做人。——2019年5月31日,习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9.对党忠诚,就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019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20.要严守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心底无私,正确维护党中央权威,对来自中央领导同志家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违规干预、捞取好处等行为,对自称同中央领导同志有特殊关系的人提出的要求,必须坚决抵制。——2019年1月11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 21.要强化监督执纪,及时发现和查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问题,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2018年12月13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2.党的政治建设是一个永恒课题。要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为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从胜利走向胜利提供重要保证。——2018年6月29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3.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要加强纪律教育,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完善纪律规章,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各级党委(党组)就要敢抓敢管、严格执纪,把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担负起来。——2018年1月11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 24.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5.以新的认识指导新的实践,继续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坚持共产党人价值观,依靠文化自信坚定理想信念,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推进标本兼治,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不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2017年1月6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 26.党的高级干部要注重提高政治能力,牢固树立政治理想,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坚定站稳政治立场,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加强政治历练,积累政治经验,自觉把讲政治贯穿于党性锻炼全过程,使自己的政治能力与担任的领导职责相匹配。——2017年2月13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27.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8.要以上率下,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做起,从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做起,从高级干部做起,对党绝对忠诚,模范遵守党章,严格按党的制度和规矩办事,夙兴夜寐为党和人民工作,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都不破坏党的制度和规矩。——2016年6月28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9.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要增强领导干部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站稳立场、把准方向,始终忠诚于党,始终牢记政治责任。要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更要引导人向善向上,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 30.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31.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 32.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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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

医心向党倡友善 银龄康健展风采 —— 黑龙江省老年病医院开展庆“七一”主题活动

发布时间: : 2024-07--01
医心向党倡友善 银龄康健展风采  —— 黑龙江省老年病医院开展庆“七一”主题活动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3周年之际,省老年病医院党委组织开展“医心向党倡友善,银龄康健展风采”庆“七一”主题活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李淑梅亲临现场并致辞,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处长王晓昕、省老年病医院党委书记张大辉、院长张磊等领导出席活动。     活动中,省老年病医院领导为来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媒体、志愿服务团队等社会各界的8名代表颁发了“银龄行风监督员”聘书,通过引入多元化的监督力量,推动医院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省老年病医院党委书记张大辉同志带领医院全体党支部书记,庄严地向全社会郑重宣誓老年友善誓词。“尊老为先,助老为责;医心向党,护老健康……”铮铮誓言,字字铿锵,始终把老年患者的需求放在首位,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为他们提供温暖、专业、周到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坚守“尊老为先、助老为责”的服务理念,促进高质量党建与老龄优质医疗服务深度融合,彰显在履行社会责任与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方面的担当和作为。     活动现场老年朋友们欢聚一堂,通过歌舞表演、趣味运动,展示了生逢新时代,银龄颂党恩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医院设置义诊区为参加活动的老年朋友们提供了专业的健康咨询和诊疗服务。这场生动鲜明的庆“七一”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展现了老龄健康工作者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实际行动勇担健康老龄化职责,践行了党的初心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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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4 16: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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