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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22-07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方案 (2021-2024年)

发布时间: : 2022-07--21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方案 (2021-2024年)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升廉洁从业水平、创新行风监管治理举措,持续净化行业风气,维护风清气正良好医疗环境,确保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整治医疗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卫医发〔2021〕15号),结合当前我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风问题总体情况,紧紧围绕我省医疗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医德医风事关行业形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是整治医疗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内容。开展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对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党史学习教育要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成效、提高患者满意度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围绕影响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的突出行风问题,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坚持系统施策、综合监管,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烦心事”,持续纠治医疗领城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维护医疗行业公平正义,推动龙江卫生健康行风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行动目标 自2021年至2024年,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执纪执法力度,对违反行业纪律的医务人员,批评教育一批、通报处理一批、严肃清理一批,对涉嫌利益输送的各类机构,严肃惩处、移送线索、行业禁入,持续保持对“红包”、回扣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内行风建设工作体系,完善院内管理制度、提升行风管理软硬件水平,构建打击“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的长效机制,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为医疗卫生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三、行动内容 (一)加强学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 1.深入开展行业作风教育。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医务人员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对卫生健康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职业精神,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弘扬“大医精诚”传统医德医风,有的放矢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强化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宗旨观念。 2.重视党对行风工作的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引领作用,以党风引导行风,以干部带领群众。充分运用好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有利契机,以党史教育指引行风建设。不断总结运用好党风廉政工作中的优秀经验,选树先进典型,宣传优秀事迹,引导广大医务人员见贤思齐,增强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思想定力。 3.开展集中学习。医疗机构要根据此次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学习教育的具体内容,综合运用主题教育和警示教育形式,注重“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专题学习,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开展行风教育工作,组织安排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重点教育,确保此次行风教育实现100%覆盖。 4.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类应用程序、网络等多种媒介形式,推送教育内容,广泛开展学习活动。医疗机构要充分运用网站首页置顶、院内电子屏滚动播放、显著位置张贴海报、组织院内和科室内线上线下学习等形式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廉洁从业要求全面落实,形成风清气正的医疗机构内部文化氛围。 (二)完善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 5.进一步完善行风管理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的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机制,优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内的行风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医疗机构要完善行风管理队伍,按照工作需要全面配齐本单位负责行风建设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选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行业背景和工作能力。 6.优化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架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决落实本单位行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此次工作的第一承办人,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行风管理经办部门机构内的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承担宏观指导、统筹协调职责,负责机构内行风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任务安排,院本级纪检监察、人事、财务、信息、质控、护理、药剂、设备、医保等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全程参与,切实履行行风管理职责。 7.构建打击“红包”、回扣长效机制。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持续完善对“红包”、回扣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督导检查体系,要构建与有关部门的线索移交、核实处置、跟踪反馈机制。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医疗行为、重点药品耗材等关键节点的监测预警体系,形成具有可行性的“红包”、回扣主动上缴、线索反映、调查核实、处置上报等管理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随访,借鉴患者满意度测评的做法和经验,在门诊挂号结算或者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开展即时行风满意度评价,搜集工作线索。 (三)优化内部管理,遏制“红包”行为 8.细化明确“红包”内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应根据《黑龙江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中关于“红包”界定范畴,对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全部纳入“红包”范畴,定为此次专项行动整治内容,并按照相关罚则对发现的行为予以严惩。 9.落实纠治“红包"责任。医疗机构要落实纠治收受“红包”行为的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医务人员教育,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查实的违规人员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罚。对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红包”应当建立上缴登记制度,按照《暂行规定》及时上缴至专用账户。要健全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告知制度,在医疗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布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本单位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途径。 10.清除“红包”产生空间。对门诊等候、预约诊疗、床位安排、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择期手术的患者,应当通过网络、公众号,院内电子屏等途径向患者充分告知医院诊疗资源分布信息,提供提示服务。通过网络预约,扫码预约、线下预约等多种形式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增加医疗资源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排队等待时间。 11.完善“红包”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社会监督员制度,采取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线索的发现力度。提升防范“红包”的硬件设施水平,在院内容易产生“红包”行为的重点场所应当加强监管措施,消除“红包”行为高发场合的监控死角。 (四)加大惩治力度,清除回扣乱象 12.严防各类形式回扣。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严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严禁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不得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13.严守各项招采纪律。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各项内控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政策规定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和耗材,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 14.严控药品耗材使用。医疗机构应当落实管理职责,提高管理能力,承担管理责任。规范医疗运行管理秩序,针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药品耗材要细化管理措施,以电子病历为基础,对医疗重点环节开展监控,严格审批程序,分类甄别、及时预警,要充分运用同学科横向比较手段,对医务人员药品耗材使用情况排名靠前且无正当理由的,要根据行为性质,进行约谈、调岗、核减绩效或暂停执业。 15.严惩违规违法人员。完善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的管理制度,参照“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三定”“三有”)方式,拟定细化可执行的院内制度,对违规出现在诊疗场所且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要及时驱离,对核实的输送回扣行为要及时上报,对查实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要根据金额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四、方法步骤 (一)梳理分析建立台账阶段(10月底前)。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剖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立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开展自查自纠,集中力量攻克重点难点问题,对部分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整治率先取得进展。 (二)对标对表组织整治阶段(2021年底前)。持续全面开展整治,逐项对标对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明显成效,让群众感受到医疗领域的新变化。 (三)加大力度持续整治阶段(2022年底前)。巩固既往整治成果,加大对易反复问题持续推进、跟踪问效力度,对需长期持续性开展的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通过整治工作,维护医疗行业公平正义,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医疗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新时代行风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四)健全机制长期坚持阶段(2023年底前)。将一年半时间集中整治过程中总结的经验作法和形成的制度机制,长期坚持下去,反复打基础、长期抓落实,持续提升行风建设水平。 (五)整改提升常态整治阶段(2024年底前)。 五、行动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委依托整治医疗领域突出问题工作专班,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分项工作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的临时性工作机构,专职落实此次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明确部门职责、拟定工作计划、实施督导检查并及时上报阶段性进展。要按照专项行动要求,细化、量化、硬化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二)发挥机制作用。此次行动要依托纠正医药购销领城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机制开展联合整治,加强部门间联动,对于经查实存在给付回扣、捆绑销售药品耗材等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企业信息要及时通报机制成员单位,依托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制度,对涉案医药企业依据裁量基准采取相应措施。由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其可能涉及的其他违法经营活动开展调查,税务部门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税违法线索开展核查检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还应充分发挥本级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作用,强化“三医联动”,推动各部门对“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一体研究、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努力形成行风整治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领。加强廉洁从业行动计划和工作成效的宣传,注重运用多种媒介,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推广好工作成效,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要注意舆情信息收集、归纳分析,通过社会评价检验工作成效,引导医疗机构落实好行动计划各项要求。 (四)开展典型带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掘、树立先进典型作为样本医院,通过典型带动、先行先试、因院制宜,逐步推动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此次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提升整体廉洁从业水平。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各地推荐,遴选出一批全省优秀样本医院并组织系列宣传报道,供各地交流学习。 (五)严肃处罚问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的监管,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行政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并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医院巡查的重要内容,对“红包”、回扣问题查处情况要在辖区内进行通报。对专项行动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追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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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4-08

扎实开展警示教育 筑牢崇廉拒腐思想防线

发布时间: : 2024-08--14
扎实开展警示教育 筑牢崇廉拒腐思想防线 ——省老年病医院参观黑龙江省廉政教育基地   为推进警示教育常态化,不断深化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纪法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8月12日,医院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重点岗位关键岗位部门负责人到黑龙江省廉政教育基地开展“沉浸式”警示教育,持之以恒敲警钟,把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广大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在讲解员的引领下,医院全体党员干部肃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永远吹冲锋号》,并有序参观了“反腐之路”“警示教育”“示范教育”三个展厅。深入学习了廉洁文化的历史传承,重温了党的自我革命历程,回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以及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做法和成效,从而进一步坚定了廉洁自律的信念。通过学习近年来查处的全国典型案件和省内贪腐案件,对腐败问题的重大政治危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让警钟长鸣于耳,让廉洁深深扎根于心。参观结束后,全体党员面对党旗,庄严肃立,高举右拳,重温入党誓词,以铿锵有力的声音许下“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庄严承诺。 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纪律教育是牢牢守护生命线、让党永葆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通过此次参观活动,大家接受了一次深刻的廉政教育,灵魂和思想再一次得到洗礼与淬炼。医院全体党员干部将持续对自身进行严格检视,廉洁修身,严于律己,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牢记初心使命,以“身在最北方、心向党中央”的政治忠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自我锻造,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实的方法举措、更优的工作成效,亮出态度、展现作风、树立标准,确保党纪学习教育深入人心、融入行动、取得实际成效,为实现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请输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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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2024-01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 : 2024-01--05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健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依法登记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及时制止、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依法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责任。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解读,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倡导相互尊重、平等互信、文明理性的和谐医患关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工作规范化管理,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及时解答和处理患者及其近亲属提出的有关问题,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执业医师的监督和指导下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依法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以及医疗费用等事项。 诊疗过程中,患者及其近亲属对诊疗行为提出异议的,医务人员应当给予耐心解释和说明;需要进行核实的,应当及时核实并如实向其说明。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协助本科室负责人以及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协调处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深入开展行业作风教育,大力弘扬新时代卫生健康职业精神,强化宗旨意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窗口服务质量,不断规范医务人员从业行为。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准则,保护患者隐私,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在导诊、分诊、检查、治疗、护理等各环节完善医疗服务措施,提升患者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推送可复制、易操作、能普及的服务模式和措施。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患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患者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各部门合作联动,将患者安全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整体规划。 医疗机构应当建设积极的患者安全文化,将患者安全理念融入医务人员日常行为,开展患者安全知识和沟通能力培训,引导医务人员自觉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重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定期排查医疗安全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发生重大突发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控制事态、解决纠纷;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维护现场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制止和查处。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实行“首诉负责制”,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热情接待,不得拖延、推诿。能够当场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当引导投诉人到本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引导其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与患者及其近亲属沟通,认真倾听其诉求及意见,告知其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定途径、具体程序和自身合法权益。发生重大医疗纠纷不能及时化解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解决。 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选择协商解决的,应当坚持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合理确定解决方案。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 第十六条  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其就诊人数等情况,聘任相应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人民调解员。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秩序管理,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智防”建设要求,加强危险因素源头治理和防范预警,提高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警务室民警应当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或者殴打、伤害医务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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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4 16: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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